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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和全县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及其关注的重要问题,根据《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本县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县居住两年以上的公民,都可以报名旁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每次旁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公民名额一般不超过3名。
第四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可以按照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告(通知)的要求,直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申请旁听,也可以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商请乡镇人大、社会团体按照该次旁听会议公民名额推荐。
第五条 申请和被推荐旁听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公民,应持身份证和证明身份的信函,在会议召开7日前到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登记,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旁听。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获得批准旁听的公民,按照会议议题内容和旁听人员关心关注情况,适时通知其旁听。
第七条 旁听公民应按照会议要求和议题了解相关内容,积极主动开展相应的调研。
第八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在接到旁听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到会签到,并在指定的席位就座。
第九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可以旁听本次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第十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但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达个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旁听公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违者责令其离开会场或取消其旁听会议的资格。
第十二条 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商请相关单位推荐参加旁听的无固定收入的公民,参会期间产生的交通、食宿、误工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